一、 前言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 目前全球尚无统一定义,通常指发病率低且病情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小于总人口0.65‰至1‰的疾病,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提出的中国罕见病定义,是指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
随着社会对罕见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国家对于罕见病和罕用药领域相继推出了相关政策,成立了国家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启动全国罕见病病例登记工作,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加快制定罕见病治疗药物审评审批、准入医保等一系列利好措施。
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亦城基金会”)是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请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的慈善组织。亦城基金会充分发挥经开区在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和产业优势,围绕科技公益、产业公益、民生公益、绿色公益开展一系列的公益项目,促进社会公益文明发展。2021年4月9日,亦城基金会正式成立瑞希罕见病专项基金,旨在用科技公益的力量引导社会资源和科技能力向罕见病科学研究聚集,努力改善罕见病患者“无药可治”的现状,让罕见病患者和家庭看到治愈的希望。2021年至2022年亦城基金会共资助52个罕见病基因治疗相关科研课题,这是社会公益基金资助罕见病科研项目的探索和尝试,不仅受到社会罕见病医疗机构和专家支持,在罕见病医疗和科研领域也引起关注。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慈善工作党建引领,确保慈善事业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着力推动慈善事业服务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治理等民政民生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依据《慈善法》、《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要求,发挥瑞希罕见病专项基金平台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坚持公益性、引领性、共享性、开放性原则,资助罕见病基础机制研究、罕见病基因治疗、前沿技术在罕见病领域应用、定向资助重大罕见病专项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重点资助方向
(一) 罕见病自然病史研究
(二) 罕见病动物模型构建与研究
(三) 罕见病致病机制探索性研究
(四) 罕见病营养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研究
(五) 罕见病康复研究
(六) 研究者发起罕见病基因治疗相关研究
(七) 前沿技术在罕见病领域应用研究
(八) 罕见病基因治疗相关资源库建设
四、重点资助的疾病研究及相关资源库建设
重点资助庞贝氏病、脊髓性肌萎缩症、CACNA1F基因遗传眼病、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等罕见病研究及相关资源库建设。
1.庞贝氏病(Pompe disease, PD)
庞贝氏病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严重的代谢性肌肉病,也被称为“II型糖原贮积病(Type II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GSD II)”或“酸性麦芽糖酶缺乏症”,由酸性α-葡糖苷酶(acid alpha-glucosidase,GAA)基因突变而引起。随患者基因的突变情况及所残留的GAA活性水平的不同,其发病年龄、疾病严重程度和器官受累程度都不同。根据疾病的发作时间和心肌病的存在与否,庞贝氏病分为两种广泛的类型:1岁以内起病的婴儿型庞贝氏病(classical infantile-onset Pompe disease,IOPD),以及1岁以后起病的晚发型庞贝氏病(late-onset Pompe disease,LOPD)。目前庞贝氏病已被纳入中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位列035号。
2.脊髓性肌萎缩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神经肌肉遗传疾病,是由位于5号染色体SMN1基因的缺失或突变引起的。SMA致病基因在中国人群中的携带频率约为1/42,发病率在1/8000 至 1/11000 之间,目前已纳入中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位列110号。SMA患者的认知功能、感官系统不受影响,依据患者的发病时间及所能达到的最大运动功能,患者通常被分为1、2、3、4四个类型,其中1型SMA患儿最为严重,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干预的情况下,中位生存期是13.6个月,绝大多数不超过24个月。
3.CACNA1F基因遗传眼病
CACNA1F基因是电压依赖性L型钙通道亚基alpha-1F,属于电压依赖性钙离子通道(Cav)a1亚基家族的成员。α1亚基是Cav复合体的主要功能结构,有10个基因编码α1亚基,并特异性的表达于不同组织中。其中Cav1.4(α1F)蛋白特异分布于视网膜突触,由位于Xp11.23上的CACNA1F基因编码,负责神经递质的释放。因此Cacnalf基因突变会造成Cav1.4型钙通道电生理特征改变及亚基协同作用失调,导致视网膜神经传导过程中突触连接发生递质释放功能障碍,产生视觉信号传导缺陷。
目前已知CACNA1F基因突变可导致三种病,分别是:(1)先天性静止夜盲(CSNB)2A型。临床表型主要包括先天性静止夜盲症、视力下降、夜视力丧失;(2)ALAND ISLAND眼病。临床表型主要包括眼底白化病,中央凹发育不全,视力显著减退,眼球震颤,近视,散光,先天色盲;(3)X连锁圆锥杆营养不良(CRD)3型。临床表型主要包括视力下降,近视,眼球震颤(部分患者),散光(部分患者),畏光症(罕见),黄斑区不规则色素沉着。按分类可属于视网膜色素变性(Retinitis Pigmentosa,RP),在《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第102个。
4.肌萎缩性侧索硬化(amyotrpnic lateral sclerosis,ALS)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ALS),又称为卢伽雷氏症(Lou Cehrigs disease),俗称渐冻人症,是一种不可逆的、具有高致残、高致死率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病变主要侵犯上运动神经元(大脑、脑干、脊髓),又影响到下运动神经元(颅神经核、脊髓前角细胞)及其支配的躯干、四肢和头面部肌肉的一种慢性进行性变性疾病。目前ALS已被纳入中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位列004号。
ALS的病理生理机制尚不完全清楚,但遗传因素在ALS的发生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ALS是多基因遗传的复杂疾病,迄今已发现超过30个致病基因。有基因突变的患者和无基因突变的患者从临床表现基本相同,但发病年龄,部位,进展速度差别较大,各种基因突变及无突变的病例涉及多种病理机制,包括内质网应激、线粒体功能异常、氧化应激、蛋白的错误折叠聚合和钙超载、异常RNA/DNA调控、及炎症反应等。
5.疾病相关资源库建设
iPSC具有易获得,易保存,增殖和分化能力强等优点,适合作为罕见病永生化样本长期保存其遗传特性,积累成为我国罕见病细胞资源库。资助庞贝氏病、SMA、ALS、CACNA1F遗传眼病等罕见疾病永生化iPSC和脑细胞库等资源库的建设。建立罕见病细胞模型,加深对罕见病发病机制和分子途径的理解。
五、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需是符合亦城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的院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的机构,且具备下列条件的:
1.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3.承担单位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单位的,需有开发区内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等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开发区以外的承担单位,如无合作单位的,需承诺优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成果转化或与亦城基金会共享研究成果知识产权。
(二)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2.具有参与临床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课题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4.符合承担单位条件的海外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承担单位申请项目:
⑴ 正式受聘于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
⑵ 每年在承担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承担单位的相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随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三)申请人管理规定
申请人在项目资助周期内须在承担单位任职。
(四)特别提示
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不支持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申请书在不同机构中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多处申请。对于申请人以往在亦城基金会或其他机构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六、承担单位事项
(一)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申请通告等要求,组织项目申请工作。
(二)承担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参与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人所提交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申报时间及资助期限
本指南项目接受申报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资金人民币5万元。
八、编写说明
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罕见病科技公益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本指南组织编写,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审核确认。
申报材料需在亦城基金会官方网站协同办公系统按要求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成提交,由亦城基金会审核无误后打印,由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后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一份。
申报材料的“项目编号”由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确定。
申报材料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九、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按要求填报相关申请书及提供其他相关附件。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承担单位备案审核材料
1.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审核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4.其它附件材料。
(二)合作单位备案审核材料
1.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合作单位备案审核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其它附件材料。
(三)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三年国家、省、市立项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五年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科技奖励的相关材料;
5.相关单位合作共同申报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凡在研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相关程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例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请申请人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有关规定,申请时须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并以PDF文件上传材料原件电子版。
十、申报材料要求
(一)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备案审核材料要求如下:
1.提交的审核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或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亦城基金会提交变更备案:
(1)单位名称、银行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2)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3)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申请书撰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本人撰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项目名称应根据项目自身研究内容确定。
3.注意凝练研究内容,避免大而全、缺少深度。项目的预期研究结果及可考核的验收指标应合理、明确,项目获得资助后预期研究结果和验收指标将作为项目协议书的重要内容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4.项目基本信息填写中应注意:
申请人(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如有承担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包括外聘人员及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须按申请书要求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加盖合作单位法人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一致。
项目组主要成员中的境外人员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提供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该纸质文件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送交。
5.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它渠道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与区别。
6.申请项目严格按《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预算编报说明》编报预算,联合申报单位或有合作单位参与申请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资金预算分配表,并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单位为营利性机构的,承担单位不得向其分配基金会科研支持资金。
7.有合作单位参与申请的项目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合作单位在本申请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以及相关研究工作基础。
8.凡在研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相关程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例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请申请人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有关规定,申请时须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并以PDF文件上传材料原件电子版。
9.申请人须在承担单位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书撰写并将申请书提交承担单位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打印纸质申请书,完成签字手续后提交承担单位。
10.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申请书的版本号一致。
十一、承担单位及申请人需注意的问题
为避免申请人因非学术性失误而失去评审机会,特别提醒承担单位及申请人注意,申请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2.申请书无原件或无纸质申请书;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未在相应栏目中签字或签章;
4.经费预算未按要求科目填列;
5.申请书缺页、缺项或有关栏目未填;
6.合作单位未加盖独立法人单位的公章;
7.未按要求在“立项依据”后列参考文献;
8.电子申请书与纸质申请书版本号不一致;
9.自行修改申请书栏目或变更栏目顺序;
10.未按要求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的推荐信、承担单位相关文件等;
1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12.不符合申请人管理规定。
意向申报人可点击以下链接或扫描二维码提交意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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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问题请致电010-67857237,联系人:李媛。